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從業人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加保。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至前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而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投保單位,仍得比照該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15日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kla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