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要件及會議通知方式有無規定?

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具備有下述要件之一時,得隨時召開之: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至開會通知之分送,依第三十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Niklas 的頭像
    Niklas

    社區專業經營管理(專、兼職、顧問)-社區財報製作

    Nikla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