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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跟我說的一則真實故事,大家來討論一下該如何是好,或是有更好的意見,他(以下以林好稱之)的陳述如下

某一社區已有16、7年,社區成員住戶一切為所欲為,10幾年來火災一次,差一點發生火災(被管理員發現制止的)已有數10次,到任二年防治了4次差一點火災,之前我不知該如何說,我接的前總幹事,碰過幾次面,正被社區告呢?聽說做了10幾年從來沒有公佈月財報,收多少管理費及收其他費用都沒有公佈,也沒存銀行,上班時間到最後幾年想來就正常上下班,不然就是來看看就回家,最近發生一件很離譜的一件事,有一住戶(租房子的房客)住11樓,做油漆行業及裝潢,他把油漆材料、裝潢材料由11樓安全梯隊到10樓安全門口,再由11樓堆到12樓安全梯口,(此社區是安全門及安全梯的結構)如堆法,他有相片為證,有易燃品ㄟ,隔壁連居樓上樓下住戶反映,柔性勸導,委員勸說,開會宣導(區全大會)二次,(此一社區在林好到任的一個月我協助輔導正是報備成功呢?)所以此案關件已久,扔然為所欲為。

此案件士林好的任重大,他也跟主委及管委會反映許久,直到最近林好找到當事人,明確告知此事嚴重性(有錄音存證,此一路因有先告知對方以錄音來為憑證),但林好第一次受威脅,對方說"我要給你(林好)好看"哪林好像主委、副主委、安全委員回報,安全委員罵林好"神經病"主委指示先打1999來檢舉,再來副主為得知出面說他來協調,最後主委指示給安全委員及副主任委員2天時間,林好第2次受威脅是此一房客寫一封信給住偉說"要給林好好看",有待依恐嚇威脅的意味;主委也回了一封信,此一房客再次回一封信給住委,此一次空賀意味更重。

我幫此以朋友分析:

一、一開始此一房客已觸犯刑法185妨害公眾往來之安全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消防法第16條

三、恐嚇威脅及毀謗名譽,保留。

可以參考相簿裡"恐嚇書信"

抱歉針對其二封信件掃描及相片,請參考"公安案件相簿"吧!

針對其二封信,盡快載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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